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银川市委党校考试处罚实施细则 |
发表日期:2013年5月16日
【编辑录入:admin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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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: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予以警告并扣除该科成绩10分: 1、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(书籍、资料、作业、笔记、图纸、稿纸、计算机等)进入考场,不按指定位置存放的; 2、考试期间,不关闭所携带BP机、手机的; 3、开考信号发出前答卷的; 4、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; 5、开考后10分钟尚不填写姓名、考号(学号),经指出仍不填写的; 6、在考场内吸烟、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; 7、在考场内左顾右盼或交头接耳的; 8、用规定以外的笔答卷的。 第二条: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扣除该科成绩20-30分: 1、 偷看夹带的; 2、 舞弊接传试题答案的; 3、 抄袭他人答卷的; 4、 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的; 5、 违反第一条规定不听警告的。 第三条: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该科成绩记零分: 1、 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填写姓名、考号的; 2、 有意在试卷上作其他记号的; 3、 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试卷的; 4、 不在规定试卷上答题的; 5、 违反第二条规定不听警告的。 第四条: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取消录取或学员资格: 1、 考生由他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试的; 2、 互相交换试卷或互填对方姓名、考号的; 3、 将所答试卷带出考场或故意撕毁所答试卷的; 4、 扰乱考场、评卷场所的工作秩序的; 5、 拒绝、阻碍考务人员执行公务的; 6、 威胁考试工作人员或公然侮辱、诽谤、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; 7、 伪造证件、证明、档案而取得考试资格的。 第五条:对监考人员的处罚 1、监考人员所监考场有直系亲属考试而不主动提出回避者,一经发现要严肃批评,并及时调换考场,情节严重的,取消其本次考试的监考资格。 2、监考人员责任心不强,不严格执纪,引起考生不满或巡视人员在该考场内直接处理违纪、作弊考生三人以上的,取消其本次考试的监考资格;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下一年的监考资格,并通报批评。 3、监考人员有意对考生违纪、作弊作为进行掩护或为考生传递、夹带试卷的,取消其监考资格,扣除监考费,两年内不得参加监考,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。 4、监考人员丢失试卷,试卷被带出考场,试卷和报告单没有装订到试卷袋内,试卷装订不符合规定者,视其后果,扣除监考费,直至取消监考资格。 5、巡视人员接受全体工作人员和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。对不履行职责者,学校将进行必要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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